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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事项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 《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2.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
3. 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含统一编号)复印件;
4. 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复印件;
5. 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复印件;
6. 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7.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等的规定。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相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