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
事项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经招标发包订立的施工合同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签订备案表》(表16-1)(一式三份);
(2)已登记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表15-1)(一份);
(3)合同正副文本;
(4)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
(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6)《施工合同网上数据申报表》(本表由发包人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数据申报时自动生成,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一式三份);
(7)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保函(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招标文件约定提交时);
(8)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保证担保保函由专业担保公司出具时应提交);
(9)履约保证担保、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和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已在招投标监管部门保存的证明材料(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
(10)《园林绿化招标预登记表》(施工总承包招标时应提交);
(11)已备案的施工招标文件原始文本;
(12)《施工许可申请表》。
2、经招标发包订立的监理合同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签订备案表》(表16-1)(一式三份);
(2)已登记的《中标通知书(监理)》(表15-2)(一份);
(3)合同正副文本;
(4)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
(5)《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6)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保函(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招标文件约定提交时);
(7)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保证担保保函由专业担保公司出具时应提交);
(8)履约保证担保、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和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已在招投标监管部门保存的证明材料(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
(9)承包人对项目总监的任命书;
(10)已备案的监理招标文件原始文本;
(11)《施工许可申请表》。
3、经直接发包订立的施工合同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签订备案表》(表16-1)(一式三份);
(2)经初步登记的《直接发包登记单(施工)》(表17-1)(一式三份)(载明招投标监管部门初步登记监管意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的证明材料(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应提交)。
(4)合同正副文本;
(5)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
(6)《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7)《施工合同网上数据申报表》(本表由发包人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数据申报时自动生成,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一式三份);
(8)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保函(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直接发包的项目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提交);
(9)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保证担保保函由专业担保公司出具时应提交);
(10)履约保证担保、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和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已在招投标监管部门保存的证明材料(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
(11)《施工许可申请表》(该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栏中应加盖承包人法人公章)。
4、经直接发包订立的监理合同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签订备案表》(表16-1)(一式三份);
(2)经初步登记的《直接发包登记单(监理)》(表17-2)(一式三份)(载明招投标监管部门初步登记监管意见);
(3)合同正副文本;
(4)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
(5)《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6)承包人对项目总监的任命书。
5、合同变更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变更备案表》(表16-2)(一式三份);
(2)合同变更协议;
(3)已备案的合同原始文本(一份);
(4)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变更协议时)。
6、合同解除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解除备案表》(表16-3)(一式三份);
(2)合同解除协议;
(3)已备案的合同原始文本(一份);
(4)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解除协议时)。
7、合同终止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终止备案表》(表16-4)(一式三份);
(2)合同终止协议;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已备案的合同原始文本(一份);
(5)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终止协议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