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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办理方式
(一)新办。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变更。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三)补证。企业遗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持以下材料,经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到我部办公厅受理办办理。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电子文档; (四)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企业资质的注销手续: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企业依法终止的;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