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
事项依据: 《物权法》
办理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0个工作日,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办理部门: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军队房屋、武装警察部队房屋、保密房屋、部级干部房改房、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登记;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办理其他类房屋登记。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具体程序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一)受理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初始登记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
4、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6、注销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权设立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4、抵押权变更提交:房屋他项权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抵押权转移提交: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抵押权注销提交:房屋他项权证、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地役权设立提交: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合同;
4、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提交:地役权登记证明、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7、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初始登记提交: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5、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记载于登记簿,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
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不予登记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登记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六、行政管理事项名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事项依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办理时限:36个工作日及10日公示期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7、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8、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9、危房户须提交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0、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同时,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2、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时限:22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复审
标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时限:13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
办理时限:39个工作日及10日公示期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7、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8、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9、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危房户需提交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1、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2、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及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同时,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工商、税务、交通、金融等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2、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时限:22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复审
标准: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时限:16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
办理时限:44个工作日及15日公示期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提交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同时,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2、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的《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的配租方案,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时限:22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复审
标准: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时限:21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