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
填写指南
二〇一四年八月
使用说明
为方便合同双方当事人准确把握和正确使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起草小组编写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填写指南》(以下简称《填写指南》)。现对《合同示范文本》、《填写指南》使用做以下说明:
1.《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业承包工程以外的专业承包工程。
2.《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依据:
(1)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3.《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
《填写指南》主要针对协议书和专用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部分条款给出了编写样例。其中,字体为宋体的内容是引用《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字体为仿宋的内容为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参考《填写指南》中相应解释和说明,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
《合同示范文本》、《填写指南》编写得到了北京京城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2014年8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合同当事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填写相应的空格。
协议书部分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工程规模、承包范围、签约合同价、工期、质量标准、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份数、合同生效条件及订立时间等内容。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填写本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名称的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1]
工程地点: [2]
工程规模: [3]
[1]“工程名称”指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中载明的或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文件中确认的工程名称或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拟定的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应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中确定的地点详细填写。如:装修改造工程应按照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地点详细填写。
[3]“工程规模”如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应与文件保持一致;如无上述审批文件的,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如:某装修工程可填写为:装修面积5000平方米。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即签约的工程范围。需要注意,承包范围的具体表述不宜使用“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或“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全部内容”等类似的、不带内容列举的概括性表述。如:某机电安装专业承包工程可填写为:由照明配电箱、户内电源箱(不含照明配电箱、户内电源箱)出线口至用电器具末端的供应及安装。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承包范围所显示的工作内容应与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1] (¥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2] (¥ 元)
[1]“签约合同价”即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的承包价格,应按约定价格填写。如: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2]“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填写。如:伍仟元整(¥5000元)。
四、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 天。
由合同当事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有适用的现行工期定额的,应依据工期定额合理确定计划工期。
工期应与根据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计算的期间一致。
如: 某室内装修工程根据现行工期定额计算工期为10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4月20日,则计划竣工日期应为2014年7月28日。对此合同当事人可如下填写:
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4月2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7月28日;
工期:100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应填写“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不得将各种质量奖项、奖杯等作为质量标准。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1. 本协议书;
2. 专用合同条款;
3. 通用合同条款;
4. 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合同图纸;
7. 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中所列合同文件的名称,强调的仅是合同文件的构成,这些合同文件在合同协议书中的排序不能理解为就是它们在履行中的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合同当事人依据需要具体约定副本数量。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 生效。
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本合同自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生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 | 承包人: (盖单位章) |
住 所: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签约地点:
|
合同当事人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以上信息并签章,如为委托代理人签章需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以及需要具体明确的内容。这两个部分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合同条款。
合同当事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填写相应的空格。如果合同当事人认为某条款不适用时,可在空格处填写“无”、“不适用”或 “ / ”。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条款一方面约定了合同文件是由一系列文件而不是唯一的一份文件组成的,另一方面为这些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做出了约定。所谓“优先解释顺序”,是指当各个合同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时,应按照排序在前的那份合同文件去理解和执行。
合同文件的组成应包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图纸。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合同文件,如:中标通知书。
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合同形式,约定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如: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一般情况下,解释顺序应为:
(1) 合同协议书;
(2) 专用合同条款;
(3) 通用合同条款;
(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合同图纸。
如: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一般情况下,解释顺序应为:
(1) 合同协议书;
(2) 专用合同条款;
(3) 通用合同条款;
(4) 技术标准和要求;
(5) 合同图纸;
(6) 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但是,基于与单价合同同样的原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三者的解释顺序也可以与单价合同一致。
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
填写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等各类图纸的数量和期限。
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需要,填写图纸补充的其他约定。如:图纸供应计划、图纸修改、图纸错误审批等。
关于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
填写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如:除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五份。
填写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如:收到文件后7天内。
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需要,填写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如: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承包人应制作,并按约定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在获得批准后按图施工。
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
7.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的期限:
填写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和现场资料的具体期限,如: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发包人最迟应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3)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承包人自行承担据此作出的判断、推论、决策的后果。城市建筑应特别注意查明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
7.1.9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需要,约定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如:质量监督手续、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等。
发包人代表职务:
发包人代表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
其他事项:
填写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代表的姓名及相关信息,明确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等。
填写监理人名称。
填写必须在事前由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可以行使的职权,避免监理人越权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应在此处明确监理人须经其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9.1.7 承包人负责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内容:
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需要,填写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
9.1.10 承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
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需要,约定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9.2 项目经理姓名:
授权范围:
填写承包人指定的项目经理的姓名,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10.1 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填写承包人针对本工程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报送时间及监理人批复的时限要求。
10.1.2 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填写当实际进度与10.1.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时限要求及监理人批复的时限要求。
10.5 工期延误
10.5.1(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
发包人根据项目特点,约定允许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其他原因。
10.5.2(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应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
填写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如:1000元/天或签约合同价的0.1‰/天等。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填写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如: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2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
填写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如:1000元/天或签约合同价的0.1‰/天,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11.3 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1.3.1 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
填写一个以小时计的具体期限,且一般为一个相对期限。如: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12小时内。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绿色施工相关政策规定,依据项目特点及履约需要,约定安全绿色施工的其他要求。
14.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应写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验收程序、责任分担等相关约定。
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选用的具体合同价格形式、计价方式,合理确定变更估价原则、约定变更程序等。
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合同形式时,变更估价原则可以约定为: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2%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6)当合同当事人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8条的约定处理。
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总价合同形式时,变更估价原则可以约定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当合同当事人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8条的约定处理。
如:变更程序可约定为: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16.2 本合同价格采用 方式确定。
16.2.1 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本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一般按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等分类进行约定,针对市场价格波动、工程量变化等因素约定一定的风险幅度。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发包人应在本款中对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进行具体的约定。
16.2.2 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施工工期较短,并且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备的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本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针对市场价格波动、工程量变化等因素约定一定的风险幅度。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发包人应在本款中对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进行具体的约定。
16.2.3 采用其他价格形式的: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除第16.2.1项、第16.2.2项以外的其他价格形式的,应在此明确采用的合同形式、合同价格的计算方法、调整和确认程序等内容。最常见的其他价格形式为成本加酬金合同。
17.1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
计量周期:
约定承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计量周期。
1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
填写发包人关于计量的其他要求。
18.1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和额度: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财建(2004)369号),预付款应分实体部分和非实体部分分别约定比例。应分别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还需要填写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额度。
关于工程预付款额度及比例应符合上述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度及比例应符合《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第七条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合同履行阶段共涉及预付款、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付款等四类款项的支付。招标人应正确理解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付款比例,始终遵循一个原则,即预付款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百分比+进度付款金额百分比=100%。
18.2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
关于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付款周期应同计量周期,付款程序应约定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及所附资料,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付款的修正。支付比例或金额:应符合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19.1 竣工验收条件:
填写本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19.2 竣工验收期限:
填写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的期限。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
填写本工程移交发包人的具体时间。
20.4 竣工清场: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组织竣工清场,此处填写第三人名称,应说明相关费用从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21.1 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
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如:工程竣工后28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1.2 监理人完成审核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核期限:
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如: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日内完成审核。
21.3 发包人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的期限:
填写发包人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的期限。
2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七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工作,但合同工程的财务账目需要结清,所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23.1 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
保修期起始时间:
填写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
填写保修期起始时间。如: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3.2 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 ,缺陷责任期期限: 月。
填写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及期限。如: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
24.1 发包人违约
24.1.4 逾期付款违约金:
填写发包人逾期支付款项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与计算方法。如: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
填写索赔的其他要求。
26.3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
填写关于本工程应投保的险种、投保人、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及合同当事人各自的相关责任。
如: 工程保险
(1)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
(2)投保人:发包人(或承包人) ;
(3)投保内容:填写具体投保标的和责任范围;
(4)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5)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般均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最低限,如对工程,保险金额应是已经实施工程的全部价值、清理费用等,有时还规定上涨一定的百分比,如10%,以克服通货膨胀因素,确保足够的重建费用;
(6)保险期限:填写具体的保险期限,一般应为合同施工期间。
当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发包人和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永久工程损失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补偿,临时工程、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损失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承包人补偿。
27.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不可抗力其他情形。
如: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27.3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填写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双方的承担原则其他约定。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者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第一种: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填写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注意仲裁和诉讼二者只能取一。需要注意,如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按照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如:第一种:将争议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第二种: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合同当事人认为上述28条合同条款内容无法全面满足工程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在本条款中进行补充或细化。
在进行补充条款的编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补充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要注意补充条款的内容与已有合同条款内容之间的对应关系,避免合同条款之间产生歧义或矛盾。
(3)要对已有条款内容进行充分的研读,避免补充条款中的内容与已有条款内容重复。
如果合同当事人认为不需要进行补充和扩展,则在补充条款处填写“无”或“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