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修改内容2022年01月26日

作者:建筑资质代办 发布时间:2022-01-26 点击数:

今日住建部门向社会公众发布建筑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决定要修改内容,今后建筑资质办理时候,要参考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来申请建筑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综合资质;

“(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

“(三)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除第九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

“(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二款。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删去第三款。

(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其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加入收藏
本站访客:31233
QQ在线咨询
建筑资质代办
13366928886
资质代办
13366928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