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作者:建筑资质代办 发布时间:2021-12-07 点击数: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管理责任,规范建设单位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检测的业务内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废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8〕8号)。

一、废止理由

一是2020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明确了建设单位质量检测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质量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021年8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21〕253号),明确了建设单位质量检测管理责任。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派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见证人员,对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对见证试样(件)的代表性、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二是《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自2018年5月施行之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检测依据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已经进行修订,检测的内容发生变化。

三是《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附件“委托检测的业务内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误解为附件中涉及的所有项目均应进行见证检测,而不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工程涉及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造成检测项目扩大化。

基于以上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废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8〕8号)。

二、关于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相关工作要求的说明

一、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部令)《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21〕253号)等法规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三、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做好见证试样取样、制样、标识、封样、检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四、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的检测业务内容,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部令),以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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