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作者:建筑资质代办 发布时间:2021-11-03 点击数:

《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202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规范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明确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三级管理模式。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节点改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以后,取消了设计标识评价,认定标准统一采用新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体系。

鉴于国家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对认定标准、认定权限、认定程序和管理要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促进绿色建筑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1年3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启动了《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结合京津冀协同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借鉴相关省市的标识管理办法和评审要求,以及我市标识评审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于2021年6月形成《管理办法》初稿。经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委内相关处室的意见,认真梳理和采纳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10月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总则、认定程序、标识管理、附则四个部分。

(一)明确绿色建筑标识实施标准和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采用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一二星级标识认定采用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新建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时间统一为竣工验收以后。统一了绿色建筑标识样式,明确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二)明确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区两级相关部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及认定的权限和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 负责认定城市副中心区域以外的二星级绿色建筑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共同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城市副中心区域内的二星级绿色建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认定本区一星级绿色建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

(三)明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程序。《管理办法》规定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认定程序包括申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并明确具体内容和申报要求。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应公共服务事项关于受理时限要求,精简形式审查要件,简化逐级审查推荐环节,一二星级不需要逐级审核,均为本级认定;二是公共建筑电耗限额通过考核(纳入考核和考核合格)作为申报绿色建筑的前提条件;三是对认定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质量安全要求进一步提高,即申报绿色建筑的项目应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四)明确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管理要求和罚则。《管理办法》提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认定程序,做好标识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强工作人员和专家的教育和管理,切实防控廉政风险;明确申报单位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明确项目审查专家应严格遵循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做到审查项目公平公正。《管理办法》提出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等四类情况应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的时限要求; 明确对发现存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中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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