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15 点击数:

一、受理条件
1、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二级资质企业近3年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米以上;上一年在施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上。
3、 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人员二级不少于20人。

二、申请条件
1.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二级资质企业近3年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米以上;上一年在施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上。
3.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人员二级不少于20人。

三、审查标准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资质证书说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年检。原年检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一致的,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 1个月内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二)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 2007〕371号)执行。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服务与管理,根据《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要求,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22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批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即时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类型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重新换发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其他资质证书内容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备注栏中标注变更内容,并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专用章”。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县变更住所的,需提交原住所地区县建委书面意见。

  四、区县建委应当使用市建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平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批,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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