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分工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28 点击数:

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分工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1、朝阳区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项目,市政府投资和融资占主体的项目,市审批立项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投资、赠款、贷款项目,市属单位投资自用的建设项目,占地跨越其他区县行政区域的项目、市建委决定不由区县建委办理的项目除外);2、亦庄建设局:负责亦庄开发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3、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昌平区等区县的绿化隔离带项目由所在地区县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4、其他项目由市建委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办理部门同施工许可的办理部门。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子项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

(11)分类填报的《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9)法人委托书。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提交);

(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法人委托书。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踏勘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1、现场踏勘

标准:

(1)工程用地位置、范围应当与规划许可一致;

(2)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施工现场拆迁进度应当符合施工要求;

(3)施工现场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围档的设置、地下管线的防护或者改移措施、毗邻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空中架设障碍物的排除情况等应当符合规定;

(4)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应当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平整;

(5)无违法开工行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出具附带现场照片的《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和踏勘记录表转初审人员;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写明处理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和踏勘记录表转初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2、初审

标准:(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和踏勘记录表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材料转复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3、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人员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决定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许可证和遗失补证

(一)受理

提交材料:

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 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6)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4、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 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5、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开、竣工日期变更协议。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踏勘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1、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检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新发施工许可证现场踏勘标准。不需进行现场踏勘的,书面写明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和踏勘记录表转初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2、初审

标准: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建工[2006]43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和踏勘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材料转复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3、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人员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决定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变更事项,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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